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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全市职工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江阴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科技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总工会、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组成,负责职工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组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工科技创新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突出重点行业和产业,主要奖励在职工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指企事业单位非专门从事技术开发、研发的一线职工)和集体(企事业或组织机构)。

第四条 职工科技创新奖励由市职工科技创新专项奖励资金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项目设有:

(一)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奖;

(二)职工创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职工技能比赛奖;

(四)优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五)职工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条 各奖项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评审与奖励。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奖”:

(一)当年获得江阴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的;

(二)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当年获得国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创新技术、设计、改进工艺和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工具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职工创新合理化建议奖”:

在技术改进、革新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已付诸实施,对社会的科技、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社会效益明显的;或者经济效益年节约(或创造效益)2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职工技能比赛奖主要表彰在江阴市级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先进个人,具体名次按照当年度市级技能比赛规定录取。

第十条 获得市级职工创新工作室挂牌的,可申报优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职工科技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奖:

(一)高度重视职工科技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目标、有制度、有经费保障;

(二)建有职工技协组织、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科技创新培训基地(中心)等职工科技创新平台;

(三)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开展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合理化建议等申报评比活动,组织规范,成效明显,且当年有创新成果或合理化建议获得江阴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四)积极开展“六型”班组建设,切实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班组成员素质的。

第十二条 申报职工科技创新奖励的项目,应无知识产权争议。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成果,以第一完成者身份申报。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五)奖项为评审项目,各奖项的申报要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申报,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局(系统)和直属单位工会在本级评审的优秀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程序为:

(一)符合职工科技创新各奖项申报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选择优秀的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然后择优向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在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结果并公示。

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奖项为比赛项目,根据技能比赛结果直接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四条 各奖项的申报要以“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管理系统”为工作平台,实现在线征集、申报、推荐和评审。申报单位需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应填写明确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工作各奖项的奖励标准:

(一)职工科技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1个、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职工创新合理化建议设一等奖10个、二等奖20个、三等奖30个,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职工技能比赛奖,根据当年技能比赛规定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优秀“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奖10个,每个奖励5000元。

(五)先进单位奖10个,颁发奖牌。获奖单位将优先推荐参评“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获得某种奖项的,由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撤销荣誉和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构成侵权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局(系统)以及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进本区域、本单位职工科技创新工作的奖励办法,形成多层级的奖励机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