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工匠”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16-02-02

 

第一条 根据江阴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为充分调动全市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市开展“江阴工匠”评选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阴工匠”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同一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三条 评选范围:面向全市各行各业在职职工,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关注基层、一线、操作岗位职工群体,不受性别、学历、职级、职称、技能等级、工作年限、荣誉基础等条件限制。

第四条 评选条件: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必须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会会员;热爱祖国,遵守法纪,爱岗敬业,诚信友善,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艺专长:在从事的岗位和职业中,拥有一技之长或绝技高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在实施工艺、技术等方面拥有不可替代、至关重要的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对标江苏、全国处于一流水平,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体现领军作用:善于解决疑难杂症、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并屡建战功;热心带教徒弟,积极参加“高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青年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乐于帮助并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作出卓越贡献、取得重要成果,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领域引领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果。

第五条 推荐评选程序:“江阴工匠”的推荐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推荐原则,确保选树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一)单位推荐:各镇(街道)、园区和各相关单位工会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经层层推荐筛选审核后,逐级报送。

(二)社团推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可直接申报推荐各自行业或技术领域中的优秀人才。

(三)个人自荐:个人可通过相关社会团体或直接到市总工会自荐报名。

第六条 审核办法:凡推荐上报的人员,将按照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公众投票、联合会审、社会公示、终审决定六个环节进行。

(一)资格预审。所有推荐人选,经由市总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审。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遴选审核工作小组,负责从初审人员中审核推荐20名候选人。

(三)公众投票。对专家评审推荐的20名候选人按照有关程序要求,在全市进行公众投票。

(四)联合会审。由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审定“江阴工匠”初步人选。

(五)社会公示。通过江阴日报、江阴工会网、江阴工会微信等渠道进行社会公示,通过后进入下一审核程序。

(六)终审决定。由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江阴工匠”最终人选。

第七条 表彰奖励办法:“江阴工匠”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授予“江阴工匠”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二)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列入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后备库,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优先推荐劳动模范。

(四)每三年组织一次短期疗休养健康体检活动。

(五)因故有特殊困难的,市总给予1000-5000元临时救助资金补助。

第八条 大力弘扬“江阴工匠”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定期通过报纸、网络和电视宣传他们的事迹,在全社会倡导“工匠精神”,激励和鼓舞广大职工奋发进取,为社会多作贡献。

第九条 “江阴工匠”的评选实行市—镇—企逐级评选制,市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解释权归江阴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