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职工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阴市委、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按照市总工会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规范职工创新工作室(包含劳模工作室、技师工作室等,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创建、管理与考核,推动工作室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室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工人阶级先进性为主题,积极探索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全面提升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水平,体现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成效。

第三条 市级工作室由江阴市总工会评审认定。

第二章 基本模式

第四条 工作室建立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应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劳动模范或高技能人才为带头人,吸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工人组成创新团队开展工作。提倡以该劳模或职工名字命名工作室,打造职工创新工作室品牌,推进工作室建设工作。

第五条 工作室应有独立的、用于开展创新活动的基本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有完整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和规划目标。

第六条 工作室应有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障创新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工作室要围绕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每年按照工作计划至少完成1-2 项创新成果,带动职工参与创新活动,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围绕降低成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主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管理创新、科学研究等活动,推广普及先进的创新理念、技术和方法,解决本单位的技术发展瓶颈,促进企业科技进步。

第九条 充分发挥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技术技能人才的自身优势,将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加强成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协作;通过师带徒、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形式,带动行业或专业技术技能素质水平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培养企业发展所急需的各方面人才。

第十条做好工作室先进经验推广和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每年申报一次,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局(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本级职工创新工作室中择优推荐申报,经市总工会审核、认定为市级工作室并进行挂牌。市级工作室方可参评市优秀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十二条 市级工作室的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采用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工作室的申报以“江阴市职工科技创新管理系统”为平台,实现网络在线填写和申报。填写材料包括创新工作室申报表、工作情况说明(近年来工作内容、科研项目、其他成绩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上传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四条 市级工作室负责人因工作岗位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带头人的,原则上予以摘牌处理。如确需继续保留的,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更名申请,获批准后进行更名。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为工作室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和必要的办公场所,协调处理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对工作室的设立申报、设施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立项、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工作积极协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工作室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局(系统)工会负责进行考核管理,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市总工会将不定期对市级工作室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工作室公开发布的创新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办法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总工会将立即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工作室对上级拨付的工作经费,必须按照工作室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镇(街道)、开发区、局(系统)级工作室和基层企业级工作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江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